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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门槛应对每一个人公平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07年06月28日作者:北京日报


  26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律师法修订草案。许多人在发言中指出,修订草案中规定的一些特许律师执业制度有失公平,建议取消。

  据了解,修订草案第八条规定:“曾经从事法律研究、教学等专业工作,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,申请律师执业的,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,可以准予律师执业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。”第十一条规定:“高等院校、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、研究工作的人员,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,经所在单位同意,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,申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。”

  “政法大学、法学院、法律系里学科相当广泛,中国法律史、世界法律史、法学通论等,距刑法、民法相去甚远。加之缺乏一定的实践经验,是兼不了律师这一职业的。”许嘉璐副委员长指出,律师队伍需要大发展,但更要严把入口关,要积极、稳妥地发展,宁缺毋滥。法学的教学和研究与法律的实践是有很大区别的,不能因为职称等问题而开口子。“高等院校的一些教授教学水平高,有高级职称,并不等于就可以取得律师资格。因为在教学中教师对他所教的那门课程是有水平的,但不一定具备律师应掌握的知识,因此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,经审核同意就可以进行律师执业,是不合适的,而且这对于现在通过司法考试拿到律师执业资格的人来说,也很不公平。”奉恒高委员说。 


  “要统一律师执业准入制度,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。”邢军委员建议还是按照规定,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,才可以进行律师执业。

  丛斌委员指出,律师资格考试从1986年开始,后来改为了司法考试,这么多年实行的都是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,如果再规定一个特许准入制度是不合适的。

  陶驷驹委员认为,草案第8条将现行律师法第7条的经司法部“考核批准,授予律师资格”改成“可以准予律师执业”,扩大了对司法部的授权,使之可以不遵守准予执业的程序规定,建议恢复原来的条文。

  李明豫委员强调,这个“特别的许可”,如果把握不严可能会对律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带来影响。